案情 赵某与钱某同为某公司职员,一次,赵某要回乡下办事,便把自己的游戏账号和密码告诉钱某,委托其为自己代玩网络游戏。几天后赵某返回,发现自己的游戏账号上少了一个 “ 头盔 ” 一件 “ 战甲 ” 和其他一些道具,依照网友的估计,这些虚拟的东西价值 2200 元左右,于是赵某以盗窃自己的财富为名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钱某的相关责任。经公安机关调查,钱某供认自己背着赵某在网上将其游戏账号上的头盔 ” 战甲 ” 和其他一些装备出售,得到现金 2000 元。经过物价部门对这些虚拟财富进行评估,确认这些虚拟财富价值为 2000 元。
经过讨论,办案人员统一了认识,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头盔 ” 战甲 ” 等武器装备,游戏玩家花了时间、金钱、精力所取得的某种水平上,应该算是一种劳动所得。这种虚拟财富,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既有价值,也有使用价值,可以进行转让,因而这种虚拟财富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应该属于私人财富的范围。
通过分析,办案人员达成了共识,侵占与盗窃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示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他人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实际控制之下。本案中,赵某把账号和密码告诉钱某的时候,账户上的财富 ” 已经处在钱某的实际控制之中了因此,钱某的行为属于侵占。
结果 钱某得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后立即向赵某交还了自己的违法所得 2000 元,并取得赵某的谅解,公安机关做出了不立案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