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明复制淫秽物品牟利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人陈光明,男,汉族, 1985 年 7 月 30 日出生,农民。 2007 年 4 月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7 年 5 月 14 日刑满释放。
2009 年 3 月 10 日 22 时许,原告人陈光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前街 70 号其经营的移动通讯手机店内,以人民币 12 元的价格向修立新的手机存储卡内复制了淫秽视频文件 35 个,后被查获。公安机关当场从陈光明的电脑中查获淫秽视频文件 559 个。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人陈光明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分。据此,依法对原告人陈光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 上一篇:虚拟财产也应该受法律保护
- 下一篇: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