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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视频直播钟涛律师办理的认为收费方式不合理 储户状告花旗银行案

时间:2010-3-2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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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698·[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 [13:41:59]  
175700·[主持人]:今天下午我们将直播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该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13:42:58]  
175701·[主持人]: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 [13:43:24]  
175706·[主持人]:2008年7月,原告李立政签署《花旗银行幸福时贷个人无担保贷款申请表》,向被告花旗银行提出个人无担保贷款申请。《贷款申请表》载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贷款33000元,实际贷款金额以被告银行审核贷款金额为准,申请的贷款仅限于个人消费用途,贷款年利率以8.8%为基准利率,银行有权依据借款人资质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5%,具体利率以银行发放的放款通知书为准,借款人应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帐户管理费,贷款期限2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同月29日,被告花旗银行向原告李立政寄送了《放款通知书》,明确原告实际贷款金额为27500元,年利率为7.7%,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管理费)为1374.91元,贷款生效日为2008年7月29日,贷款到期日为2010年7月29日。 
原告李立政诉称,2009年6月25日,原告想提前还贷时,发现原告被扣款中的帐户管理费是按照每月的全部贷款本金27500元的0.49%计算。而原告认为贷款手续费的基数应当按照每期贷款剩余本金来计算,而被告关于贷款手续费的计算方式有失公平,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花旗银行退还已还款部分多收的帐户管理费用及占用利息(截至2009年7月29日)共计1632.08元,以及调整后期还款中的帐户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并判令被告花旗银行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13:47:02]  
175707·[主持人]:今日担任此案审判长的是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陈萌、审判员是我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王鑫和金融审判庭的顾权。下面庭审即将开始! [13:47:25]  
175712·[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 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防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 不得发言、提问; 
5、 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 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 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 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3:50:41]  
175713·[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13:51:05]  
175714·[审判长]:请坐下! [13:51:19]  
175716·[书记员]:报告审判长,今天到庭的当事人有原告李立政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秋发,被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关峰、武斯婕。报告完毕 [13:51:52]  
175718·[审判长]:现在开庭。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原告,陈述姓名、性别、民族、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13:54:10]  
175719·[原告]:李立政,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 [13:54:43]  
175721·[审判长]: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自己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在本案中的代理权限。 [13:55:15]  
175723·[原告]:委托代理人吴秋发,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同上)。 [13:56:08]  
175724·[审判长]:被告,陈述企业法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 [13:56:23]  
175725·[被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0楼01单元,32楼01单元,33楼01单元和03单元。 
负责人欧兆伦,董事长。 [13:56:45]  
175726·[审判长]: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述自己的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及在本案中的代理权限。 [13:57:17]  
175728·[被告]:委托代理人关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同上)。 
委托代理人武斯婕,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同上)。 [13:57:49]  
175729·[审判长]:原告,对今天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3:58:20]  
175731·[原告]:无异议。 [13:58:37]  
175733·[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3:59:04]  
175734·[被告]:无异议。 [13:59:12]  
175735·[审判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现在依法公开审理原告李立政诉被告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萌、审判员王鑫、与代理审判员顾权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萌担任审判长,书记员顾倩担任记录。当事人在法庭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已在开庭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庭对此不再重复, 
原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3:59:40]  
175736·[原告]: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3:59:56]  
175737·[审判长]:被告,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清楚?对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00:08]  
175738·[被告]:清楚,不申请回避 [14:00:37]  
175739·[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该说明理由并提出反证。 [14:01:10]  
175740·[审判长]:原告,陈述本案的诉讼请求。 [14:01:35]  
175749·[原告]:1、被告退还已还款部分多收的账户管理费用及占用利息(截至2009年7月29日)共374.38元,诉请以此为准,诉请组成为多收的账户管理费及相应利息,并调整后期还款中的账户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2、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4:10:44]  
175751·[审判长]:原告,陈述以上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14:11:02]  
175752·[原告]:宣读起诉状。 [14:11:14]  
175760·[审判长]:原被告之间在08年7月22日,由原告向被告申请贷款,对条款进行约定,争议焦点是在09年6月原告要求提前还款,当时要求被告对还款金额进行具体计算,但是被告无法给出明确答案。后在在2009年7月29日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告知账户管理费是根据贷款本金计算的,原告认为与自己理解不同,故引发诉讼。 [14:13:47]  
175762·[审判长]:被告答辩 [14:13:57]  
175767·[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请。1、原告对合同的理解不应该有歧义,从书面合同的表述来看,贷款本金是指全部本金,而不是被告理解的本金余额,原告对此应该是知晓的;2、原告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该知道帐户管理费的计算和收取,原告在贷款申请表上重点部分划线、签名;3、原告已实际履行合同一年之久,这段时间内,如果原告对贷款本金的含义有任何不理解早应该提出,之所以未提出,可见原告原本就是知道的。要求驳回诉请1,另外本案系合同之诉,对于公开赔礼道歉不是违约的赔偿方式,希望法庭予以驳回。 [14:16:06]  
175769·[审判长]:原告意见 [14:16:15]  
175773·[原告]:首先,贷款本金被告认为文字表述没有歧义,我们与其他银行工作人员交流,他们的理解同我们一样。在贷款合同中贷款本金的字样出现了多次,从其他部分出现的贷款本金字样来看,合同中的“贷款本金”的概念是一个变量,且是逐渐减少的。其次,被告认为我们“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是我们认为涉案合同是格式合同,应该是被告方告知我们,否则我们无法了解,也没有这个义务“知道或应当知道”。再次,关于被告所谓履行一年就认可的观点,我们认为现在仍然在还款,不能据此认为我们知道。 [14:18:18]  
175775·[审判长]: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与答辩,原告对被告收取账户管理费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被告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当是以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还是以每月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原告,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14:19:10]  
175776·[原告]:无异议。 [14:19:19]  
175777·[被告]:无异议。 [14:19:25]  
175779·[审判长]:本案开庭之前,法庭曾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下面由原、被告依据证据交换顺序的先后,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现在由原告根据证据形成的先后顺序,向法庭依次陈述证据的名称、形成的时间及要证明内容。 [14:19:41]  
175784·[原告]:1、2008年7月22日的幸福时贷个人无担保贷款申请表,证明原告向被告提出贷款申请,贷款表总则1.1对还款日的概念做出解释,贷款本金应该是逐月减少的概念; 
2、2008年7月29日的放款通知书,证明贷款合同成立、被告最终批准贷款的详细情况; 
3、2008年12月31日的贷款年度通知书,证明被告每月收取原告的金额项目及被扣费用; 
4、与银行交涉电子邮件内容,证明被告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向原告解释清楚被扣费用的详细情况以及依据; 
5、被告关于所扣账户管理费的书面答复,证明被告收取原告账户管理费的事实; 
6、账户管理费具体计算方式,证明被告扣原告账户管理费有误; 
7、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房委会发[1999]第8号),证明贷款本金的数额是随着还款而变化的。 [14:22:01]  
175785·[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其举证的顺序,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等三个方面进行质证。 [14:22:24]  
175821·[被告]:对原告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认为对于合同应该根据上下文理解,不能机械的理解,而原告在“贷款本金”出现的时候有意识的淡化了语义环境;其次,从贷款申请表条款本身的含义来看,原告在签署的时候就明知贷款本金和本金余额的区别。每个月还款本金和利息不发生变化,是一个固定值。贷款申请表第4.1条明确写明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也就是说,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总额不发生变化,但原告认为贷款本金是变量,就会产生每月还款不等额的矛盾;其次,贷款申请表第5.1明确使用了“贷款余额”的概念,5.2条明确使用了“贷款本金”的概念,可见被告是明确区分“贷款余额”和“贷款本金”的概念的。5.1条和5.2条上面都有原告的打钩和签字,是因为被告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被告对原告进行了说明并要求其签字确认,故原告对账户管理费等都是知晓的。 
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从这份证据可以看出,在贷款发放之初,被告对还款金额都做出了说明,原告对每个月还款金额固定值是明知的; 
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截至08年12月31日,原告已经履行了5期还款,贷款再次明确是27500元,可见贷款本金和贷款余额是不同的概念,从从履行情况看,原告对贷款本金和贷款余额不同都是明知的;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这个证据反映了原告与被告的交涉,从这份证据可以看出,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被告本着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化解争议; 
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答复与本案无直接关系,其他质证意见同证据4; 
对于证据6,我们认为本案焦点是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而不是原告对银行对利息计算方式的异议,如果原告对利息计算有异议,我们可以庭后提供银行利息计算方式。而原告本身并未提出自己的计算方式,而是利用倒推的计算方式,我们对此不能接受,原告对证据6的计算方式把账户管理费计算入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是不负责任的; 
对于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就其内容,“贷款本金”的使用环境是有明确界定的,贷款本金是一个固定量,原告脱离合同的语言环境对合同进行解释,违反诚信原则。例如19条,也有使用贷款余额的概念,从这个文件来看,贷款本金是每月剩余的贷款余额是不能成立的。 [14:50:01]  
175822·[审判长]:被告提交证据1原件。 [14:50:45]  
175823·[被告]:(提交证据1原件) [14:50:56]  
175824·[审判长]:原告对划线签字,和签署日期有无异议? [14:51:24]  
175825·[原告]:无异议。 [14:51:32]  
175826·[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 [14:51:58]  
175828·[被告]:证据1、个人无担保贷款核准确认书,证明原告签字确认并认知“贷款本金”系27500元,帐户管理费的计算也是系以此为基准; 
证据2、放款通知书、“幸福时贷”使用指南及说明函,“幸福时贷”使用指南是附放款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原告的,均明确定义贷款本金即贷款总额; 
证据3、还款计算方式,证明原告按合同还款; 
证据4、《合作协议》和《说明函》,证明案外人新电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受被告委托,将《“幸福时贷”使用指南》和《放款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原告。 [14:53:45]  
175829·[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53:54]  
175830·[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应当知道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 
对于证据2中的放款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但同样不能证明原告知道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另外对证据2中的“幸福时贷”使用指南真实性有异议,原告从未收到过该指南。另外从该指南可以看出,这份文件是2010年使用的,而用2010年的文件约束2009年的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从法律效力来看,也不能用“指南”对合同原来不清晰的概念进行补充解释; 
对于证据3,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14:58:34]  
175831·[审判长]:被告补充说明。 [14:58:50]  
175832·[被告]:证据2幸福指南只是补强证据,并非结论性证据。原被告的账户管理费可以从贷款申请书等相应材料应证。 [15:00:29]  
175833·[审判长]:被告有否证据证明原告收到了相应指南? [15:00:45]  
175834·[被告]:当时放款通知书和使用指南是一起封装后发送给原告的,故实际不可能只送一张放款通知书,而不送使用指南。被告委托的邮寄公司是国外的大公司,有良好的信誉,不可能出错。综上,封装指南和放款通知书一并发送的可能性大于只发送放款通知书的可能。但被告现无法提供当时被原告发送的经办人员详细情况,因为当时发送的时候是大批量统一发送的,邮寄公司不可能记住一个邮寄地址的情况。 [15:03:09]  
175835·[审判长]:原告,就本案的相关事实是否需要向被告发问? [15:03:23]  
175836·[原告]:没有。 [15:03:29]  
175837·[审判长]:被告,就本案的相关事实是否需要向原告发问? [15:03:41]  
175838·[被告]:原告有无每月固定去银行柜台还款? [15:03:56]  
175839·[原告]:有的。原告一直在支付。 [15:04:04]  
175840·[审判长]: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有无补充? [15:06:20]  
175841·[原告]:没有了。 [15:06:32]  
175842·[被告]:没有了。 [15:07:35]  
175843·[审判长]:(总结)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相互发问,本合议庭认为: 
原告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放款通知书》、《贷款年度通知书》书面答复以及被告提供的《个人无担保贷款核准确认书》,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本案原、被告的借款关系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据此可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在2008年7月22日签署《贷款申请表》,向被告提出个人无担保贷款申请。该《贷款申请表》载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贷款33000元,实际贷款金额以被告银行审核贷款金额为准,申请的贷款仅限于个人消费用途,贷款年利率以8.8%为基准利率,银行有权依据借款人资质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5%,具体利率以银行发放的放款通知书为准,借款人应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帐户管理费,贷款期限24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等。同时,原告在《花旗银行幸福时贷个人无担保贷款申请表》上“年利率8.8%”和“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处均签名署期予以确认。 
2008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寄送了《放款通知书》,明确原告实际贷款金额为27500元,年利率为7.7%,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管理费)为1374.91元,每月还款日为29日,贷款生效日为2008年7月29日,首次分期还款日为2008年8月29日,贷款到期日为2010年7月29日。 
此后,原告按被告通知还款金额于每月按期归还相应款项。 
2009年6月25日,原告欲提前还贷时,对于每月被扣款中的帐户管理费是按全部贷款本金27500元的0.49%的计算方式提出异议,认为贷款手续费的基数应当按照每期贷款剩余本金来计算,被告关于贷款手续费的计算方式有失公平,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双方交涉无果,故原告诉诸法院。 [15:07:51]  
175844·[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围绕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支持等问题进行,不得进行与本案无关的发言,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原、被告双方第一轮辩论时间分别限定在15分钟之内。 
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08:12]  
175845·[原告]: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 
1、关于本案贷款业务对贷款本金的理解,在贷款申请表已经明显体现,且原告已经对申请表出现的“贷款本金”相关意义逐一说明,对特定地方出现的“贷款本金”也进行了解释,贷款本金是变化的,这点不存在歧义。但被告为了多收帐户管理费而径自理解。另外,《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中也存在“贷款本金”和“贷款余额”的概念,这两个概念是相同的,不存在排斥; 
2、关于贷款申请表中划线的部分,只是在阿拉伯数字的地方进行了划线,并未对整个条款划线,并不能说明被告对贷款本金的概念进行过特别说明; 
3、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利息和账户管理费是合理的,被告多扣了原告的账户管理费,也应该相应支付该多收的账户管理费的利息,原告的利率计算是公正的,如果被告有异议可以自己计算,应该不会有错。 
4、被告作为国际性大银行,态度傲慢自大,在原被告来往邮件中,2009年7月3日,被告工作人员的回复没有人称尊称,十分傲慢;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其委托的第三方邮寄公司的邮寄过于自信,认为其不可能出错,这不符合有责任公司的做法,故原告要求其赔礼道歉。 
5、被告认为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计算方式,但从来往业务人员可以看出,被告的工作人员都不知道怎么计算,原告只是普通公民,更不能要求其对所有的计算方式知晓。被告要求原告对合同用语清晰了解,是强人所难。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要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15:17:29]  
175846·[被告]:被告答辩如下: 
1、对于贷款本金和贷款余额的理解不存在歧义,就其文意而言,5.1条利息计算方式是以贷款余额为基数,5.2条账户管理费是以贷款本金为基数。任何具备普通知识的人都应该知晓援引的基础数据是不同的; 
2、对于原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否知道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这一点,被告在贷款的时候对原告就该条款进行了明确解释,原告已签字确认,原告为何在此签字,在何情况签字都暂且不谈,但被告认为,在阿拉伯处签字,一般情况下都会有说明的前因后果,而不会被告仅点明两个数字,就让原告签字的情况; 
3、原告的妻子和原告共同签署贷款,当时妻子的贷款申请表上除了原告签字划线部分,还有0.49%处签字划线,所以被告不是仅对两个数字进行解释,而是对于两个条款都进行过专门的解释。故原告自始知道贷款计算方式。而且,本案贷款是按月等额还款,也可以看出原告对等额是明知的,故可以得出结论原告对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也是明知的。原告在履行5期后看到年度报告也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又履行几期还款协议后才提出异议,所以原告在签署贷款协议的时候就知道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 
4、原告持续不断的每月定时定额到柜台履行还款义务,从这个行为也可以看出原告对这个行为没有异议; 
5、对于赔礼道歉的诉请,被告认为,被告对合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履行,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即使是违约,在合同之诉中也不应该出现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被告对账户管理费的收取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业惯例,被告没有利用强势地位压迫原告接受不平等条款,因为这个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市场。关于被告处理争议中进行的努力,可以从被告内部处理纪要中看出:从2009年6月25日到起诉前,不到一个月时间双方之间的电话和电邮交流以及被告内部的讨论达到15次之多。可见被告的处理态度是积极的,尽可能的处理原告的要求,但原告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不应该得到纵容,否则就是破坏了个人贷款市场的秩序。另外,从原告提供的材料也可以看出原告说的被告自大是脱离事实的,故原告所称被告傲慢自大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15:30:36]  
175847·[原告]:补充如下:原告对5.1、5.2条款没有异议,原告对账户管理费的收取没有异议,只是对计算方式有异议。我们也同意按月等额还款,但是签署申请业务人员是在后来交流的时候才确定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后来被告公司的主管说经办的务员不清楚业务,所以要求原告对计算方式清楚,是不符合常理。贷款本金是一个变化的量,这点可以明确的出。根据合同法41条的约定,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制订方即本案被告的解释。原告现在仍然在还款是考虑到信用问题,在签合同的时候原告划线的事,是因为业务员说会产生这两笔费用,但对此未作出相应解释。指南的问题我记不清楚了,可能收到了,但当广告卖了。 [15:38:30]  
175848·[被告]:原告每个月到柜台存入还款,而不是银行划账,初级文化的人都可以知道管理费是一个固定值。在争议发生之前,原告每个月等额还款,在2008年12月31日,书面强调贷款本金和贷款余额的区别之后还进行等额还款,说明其对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是明知的。 [15:40:33]  
175849·[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 [15:40:57]  
175850·[原告]:不同意。 [15:41:04]  
175851·[被告]:在原被告诉前交涉的过程中,原告要求支付2万元赔偿,故不同意调解。 [15:41:43]  
175852·[审判长]:鉴于原告、被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原、被告依次陈述最后意见。 [15:42:14]  
175853·[原告]:请求支持诉请。 [15:42:22]  
175854·[被告]:请求驳回诉请。 [15:42:43]  
175855·[审判长]:现暂时休庭十五分钟,合议庭将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意见进行评议,并将于评议后决定是否当庭宣判。 [15:43:08]  
175856·[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席。 [15:59:29]  
175857·[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庭审陈述,本院认为 : 
原告通过签署《贷款申请表》向被告提出贷款申请,被告经审核后向原告寄送《放款通知书》,原、被告之间通过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关系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于法无悖,故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当恪守。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被告收取原告贷款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如何确定。 
对此,原告认为应当以每月偿还本息后的贷款本金余额作为基数乘以0.49%进行计算;而被告则认为,应以原告全部贷款本金作为基数乘以0.49%进行计算。本院认为,应当综合考量以下四方面因素予以认定: [15:59:59]  
175858·[审判长]:其一、被告作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业务中收取账户管理费系被告自主的市场化商业行为,也是被告开展相关贷款业务的客观需要,且现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对商业银行收取该类贷款账户管理费作出禁止性规定,同时被告在办理本案系争贷款业务时也通过要求原告署名确认的方式已经明确告知了原告要收取该项账户管理费,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因此被告收取原告的贷款账户管理费具有法律和合同两方面的正当性依据。 
其二、账户管理费是商业银行用于提供相关的账户管理服务,如接受账户信息咨询、提示还款、每月接受还款、账户维护等的各项服务的费用,该服务项目不会因为贷款余额减少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商业银行收取贷款账户管理费是根据各自不同具体经济成本,通过特定的计算方式得出。被告作为商业银行,在原告每月分期还款时,按照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收取账户管理费,符合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同类商业银行的业务惯例,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同时,只要借款人全部贷款尚未还清,银行的账户管理费服务必须同样提供,因此账户管理费不同于利息,并非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进行计算,而应当以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其三,原告提供《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用以证明在公积金贷款业务中用以计算本金的数额是随还款金额而变化的,尽管《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仅适用于上海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属于地方政府规章,但是该《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和联系总额不变,但是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该条规定中的每月需要归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实际上也是以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得出的,因此该《实施细则》既不适用于本案系争贷款账户管理费的情形,也无法证明原告认为的账户管理费应当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计算方法的主张。 
其四、原告认为本案系争的《贷款申请表》属于格式合同范畴,当原、被告对系争“账户管理费”条款的理解产生歧义时,应当作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即被告的解释。对此本院认为,第一、从文义上看,贷款本金和贷款本金余额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原告填写的《贷款申请表》上被告已经特别提示且原告亦签字确认“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对此双方并未约定按“贷款本金余额”计算支付管理费。原告将“贷款本金”理解为“贷款本金余额”即剩余贷款本金显然不合文义。第二、被告嗣后寄送给原告的《放款通知书》明确载明“每月分期还款金额(含账户管理费)CNY 1374.91”,即已经告知原告其每月的固定还款金额为1374.91元。由于原告系采用每月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每月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总额固定不变,故每月分期还款金额扣除每月应当归还固定本息后得出的每月账户管理费亦应是确定的数额。因此,根据《放款通知书》反映的内容来看,在被告发放贷款时,原告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收取账户管理费时是按照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来进行计算的。第三、在被告放贷后近一年,原告每月依约支付了固定的欠款本息和账户管理费而未提出过异议,由此可推定原告对于被告是按照全部贷款本金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的。由此可见,原告在签订和履行本案系争贷款合同过程中,对于被告是按定额收取账户管理费的事实应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并也已经依约履行,所以对原告该诉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16:00:29]  
175859·[审判长]: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贷款账户管理费应当按每月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进行计算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是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因被告收取贷款账户管理费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并不存在侵犯原告合法民事权利的行为,所以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全体起立) 
驳回原告李立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立政负担(已预缴)。 
今天当庭口头宣判,本判决书将在庭审结束后十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请坐下。 [16:00:49]  
175860·[审判长]:法庭审理到此结束。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阅看庭审笔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申请补正,然后逐页签字。 
现在闭庭。 [16:01:04]  
175861·[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请当事人和旁听人员退庭。 [16:01:24]  
175862·[主持人]:本次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参与,再见! [16:01:42]  
175863·[主持人]: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6: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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