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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花旗银行贷款纠纷上诉状样本-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时间:2010-5-11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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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王某,男,汉族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707808

被上诉人: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3001单元,3201单元,3301单元和03单元

法定代表人:欧兆伦

         上诉人因诉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6030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二(商)初字第6030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退还已还款部分多收的账户管理费用及占用利息(截至2009729)共374.38元,并调整后期还款中的账户管理费用的计算方法;

3、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一审法院法庭归纳的庭审争议焦点有错误。

   本案庭审中,一审法庭归纳焦点为“原告对被告收取账户管理费均无异议,双方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被告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当是以全部贷款本金为基数还是以每月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

上诉人认为,此焦点归纳错误,正确的争议焦点应为“贷款本金一词在本贷款协议中是否存在两种解释”。一审上诉人的证据主张都是围绕贷款本金一词存在两种解释而展开,而法庭错误归纳焦点,导致庭审偏离方向,从而得出错误判决。

二、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存在说理不清,释理不明的情况。

 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说理解答,但是第一、第二两个方面却浪费了巨大的文字从原被告双方都无争议的收取账户管理费上是否合法上做文章,确实令人惊讶。

上诉人的一审诉求中并没有对收取账户管理费的合法性存在异议,而是“贷款本金”一词是否存在两种解释存在争议。被上诉人作为格式合同提供的一方,签订合同之时没有尽到充分说明义务,用词表达不清,导致存在两种解释,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的解释。

三、            一审法院错误推定上诉人应该知道计算方式,此推理严重不符合常理。

  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放贷后近一年,上诉人每月固定还款而未提出过异议,从而推定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是按照全部贷款本金收取账户管理费的行为是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的。

我们认为此种推测完全错误,本案是在合同履行一年之后,上诉人才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从而与被上诉人交涉,进而诉至法院。恰恰说明上诉人是不知道账户管理费的明确计算方法的。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式,但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业务人员往来邮件可以看出,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一年之后都不知道怎么计算,上诉人只是普通公民,怎么能苛求其对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法知道。一审法院推理要求一个普通老百姓对跨国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用语清晰了解,实在是强人所难。

因此一审法院的此种推理严重不符合常理、常识、常情。

四、            本案中“贷款本金”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下是存在两种解释的。在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要收取账户管理费,但是根据该约定,账户管理费却存在两种以上的计算方法,导致计算标准不明确,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况,依据合同法条款,应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一方的解释。

  对于贷款本金的理解,在被上诉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已经明显体现,且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对该申请表出现的贷款本金相关意义逐一说明,对特定地方出现的贷款本金也进行了解释,从中可以看出在此份申请表中贷款本金是变化的,具体列举如下:

花旗银行的贷款申请表原文表述及释义对比

条款

原文表述

释义解读

1.1条款

“还款日”指银行在放款通知书上所规定的借款人应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日子。

解读:在原告的放款通知书上 “还款日”一词出现在 “ 每月还款日” 这个地方,由此可以得出,被上诉人的贷款申请表中的贷款本金并不总是指贷款总额,此处的“贷款本金”一词可以解读为每月还款本金数额。

4.3条款

借款人的还款应按先前期、后当期的顺序进行,还款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管理费、逾期手续费等)2、罚息 3)利息  4)贷款本金

解读:此处的“贷款本金”,包含在每月还款期限当中,那么可以得出结论,“贷款本金”是变动的,否则,必然得出每月都要偿还贷款总额的荒谬结论。

 

5.2条款

借款人应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

解读:既然是每月,我们当然理解为每月的贷款本金,是变化的。否则,按照被告银行的解释,你完全可以把“贷款本金”的这个词换为贷款总额,这样才会没有歧义。

 

五、            被上诉人利用其跨国银行的强势地位,威胁一审法院如败诉则影响上海金融中心的地位,进而影响判决,此番言论为中国法律不能容忍。

本案庭审中,被上诉人在法庭上公然警告一审法庭,如其败诉,会影响上海金融中心地位。此种言论充分显示出被上诉人作为跨国公司一贯的傲慢自大。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使用归纳争议焦点错误,法律概念不清、使用法律完全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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