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东知民初字第14号 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雪峰,男,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运正起,男,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烟台啤酒东营信义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潍博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邹安,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立田
审 判 员 王海蓉
审 判 员 巩天绪
二0一0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肖 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