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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时间:2014-9-28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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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ZL 2011 2 0034418.6

发明创造名称

打码机驱动制动及缓冲装置 

专利权人

上海迪晓喷码技术有限公司 

姓名或名称

上海迪晓喷码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仪文 

地     址

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32号(海达工业园区)2号楼6

邮政编码

 200433

电    话

400-820-1395 

代理人姓名

 钟涛

机构名称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 

邮政编码

200120 

电    话

15800502572 

被请求

姓名或名称

温州市鼎盛包装机械厂

地     址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屏山街65号 

邮政编码

 325014

电    话

0577-8193316886679018 

 

请求处理的事项(请求理由附后):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等)专利侵权行为;

<2>由被请求人承担案件处理费用。

请求处理的理由

专利权人上海迪晓喷码技术有限公司2011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2011921日授权,专利号为ZL201120034418.6。根据“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一种打码机驱动制动及缓冲装置,包括安装在主轴上的字轮组件、传动套、前轴承、后轴承、挡轮、单向轴承、上、下轴承摆片、偏心柱以及电气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固定主轴的前底板、后底板、与前底板和后底板连接固定的距离柱、电磁铁、磁铁芯轴、拉块以及挡板。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

    请求人上海迪晓喷码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初,发现被请求人开始制造、销售、使用请求人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给请求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经对比被请求人的DS-1108打码机产品特征与ZL201120034418.6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或等同),已落入请求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已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的侵犯。

   为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特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查明侵权事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请求人签章:上海迪晓喷码技术有限公司

                               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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