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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淘宝天猫购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如何确定管辖?

时间:2015-10-28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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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天猫购物过程中出现纠纷该如何确定管辖?

由于消费者所面对的网店是虚拟不确定的,因而确定网络购物纠纷的管辖问题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所以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种:双方签订了管辖协议

网络购物双方在合同的管辖上签订有协议,应遵守协议;协议无效时,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关于书面协议管辖的规定可知,如某网购用户必须先注册才能下单购物,如果注册时用户协议是一种格式合同(如案例一中的支付宝争议规则)且不存在不公平不合法的免责条款情形时,则应当以当事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签订的电子数据协议为准,即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种:不存在管辖协议】

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网络购物的买方应该在卖方住所地,或者是买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消费者在二者之间有选择权。

首先,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如果被告为个人,则被告住所地就为被告个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是法人,则被告住所地为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虽然淘宝购物和传统的购物不一样,卖家和买家几乎谁也不知道对面的是谁,以及真实住所,但是可以通过IP地址等查到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

其次,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实践中,对于网络购物司法管辖权的争议更多体现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所以在网络购物中,如果是通过邮寄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考虑在邮寄中由哪方出的运费(如案例二)。如果是包邮,那么就相当于是卖家送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买家所在地;如果是不包邮,那就相当于由买家自提,由买家委托承运人去货物所在地取货,此时合同履行地为卖家所在地。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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