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书所附的具体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XX公司,针对ZLXXXXXXXXX,名称XXX,专利权人XXX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申请日为X年X月X日,授权公告日为X年X月X日,公告号CNXXXXXXX。 请求人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请求人请求宣告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无效。请求无效宣告所引证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一: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X年X月X日 对比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X年X月X日 两件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用于评价其新颖性、创造性。
(二) 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1、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对比文件1的文字内容,参见实施例几行几页)。 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被无效的权1的文字内容)。 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XXX”即权利要求1中的“XXX”,对比文件1中的“XXX”即权利要求1中的“XXX”,二者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并且达到XXX的效果也基本相同,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1全部公开,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同理,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权2的附加技术特征,由对比1中(图或文字内容)可知XX,因此对1也破坏了权利要求2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也公陈了权3的附加技术特征,破坏了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 2、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对比文件2的文字内容,参见实施例几行几页)。 通过对比可知,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被对比文件2也全部公开,二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第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同理,对比文件2的公开也破坏了权利要求2和3的新颖性。
(三) 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1、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实质上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实现了相同的目的,因为对比文件1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同时也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虽然权利要求2增加了“XXX(增加的特征)”,权利要求3增加了“XXX(增加的特征)”,但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就能够想到的,同时也并没有带来什么有益的效果,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 2、 请求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如上所述,(同上)。
(四) 权利要求2-3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1、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增加了“XX”,但它与权利要求1中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如何,并不清楚,由此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但在特征部分描述各部件关系时,其中的“XX”并未在权利要求1中出现过,从而导致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不符合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请求该实用新型(/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