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
时间:2015-11-27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次
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权人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
本专利权人收到了贵委转送的案件编号为:W402926,由请求人河南全新液态起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针对发明名称为“无刷自控电机软启动器”、专利号为ZL 03112809.2的发明专利的第三次无效宣告请求通知书及相关文件。
本专利权人在仔细地研读了请求人本次请求所提供的证据及无效请求的理由后,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对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一、二的陈述
请求人无效理由一和二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20第1款规定是不成立的。
1、本专利权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使极板间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装置,其结构包括“弹簧”。权利要求1所述“弹性阻力装置”采用上位概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出其下位是“压缩弹簧”。而弹簧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个零件。同时,弹簧是本装置数百个元件中最简单的元件之一,请求人将“弹簧”作为无效本专利理由不成立。更何况请求人已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诠释了证据1中的“弹簧”全部技术特征。
2、请求人对本专利中“弹性阻力装置”在公开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不成立。“弹性阻力装置”在公开说明书和授权说明书中的第二页均有详细的记载。第三页的具体实施例中,没有记载,也无需说明拉伸弹簧的上位概念是“弹性阻力装置”。因此,它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3、本专利说明书中未记载“压缩弹簧”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弹性阻力装置在说明书实施例中只详细记载专利权人认为的优选方式“拉伸弹簧”,未记载“压缩弹簧”,符合此规定。更何况弹性阻力装置采用压缩弹簧,是本领域内的技术人员容易联想到的方案(如证据1及其背景技术中的“离心开关”和本专利内的离心式排气阀);而弹性阻力装置采用拉伸弹簧,是不易想到的。因此,专利权人这种选择性记载,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相关规定。而请求人的相关认识是没有根据的。
4、本专利权人在第一次申请审查时,删除原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非如请求人想象“意味着”专利权人放弃“压缩弹簧”。
A、原申请文件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着:“所述弹性阻力装置是压缩弹簧,压缩弹簧的一端固定在动电极上,另一端固定在静电极上”。从中可以看出,原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力弹簧即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弹性阻力装置,权利要求4的特征包含在权利要求1的“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中,因此,它是一个已经包含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非真实的从属权利要求”。鉴于此,申请人按照审查意见给予删除是正确的选择,并非意味专利权人放弃“压缩弹簧”的保护方案。
B、专利申请第一次(也是再后一次)审查意见(见附件2),审查员所指出的审查意见,只是申请文件的格式不符合要求,而没有涉及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更没有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它是一个不涉及专利“本质”的修改意见。按照这个审查意见进行的修改,完全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同时:本专利是第一次将水电阻安装在电机的转轴上,利用电机旋转的离心力控制水电阻的大小,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是一个原创母专利,不存在与其相冲突的公知技术(见附件2,附件6,附件5)。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也支持本专利未放弃“压力弹簧”这一技术特征。
5、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关于“弹性阻力装置”采用“拉簧”,是与“弹性阻力装置”矛盾,并在原始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是不成立的。“弹性阻力装置”是上位概念,结构中采用“压簧”是人们容易普通遍采用的,本专利将其下位的“拉簧”作为优选实施方式,在说明书中、实施例中及附图中均有与此相关的详细记载。更何况请求人仅从“滑动框架”就联想到了拉簧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3是对权利要求1中所述能够使极板间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弹性阻力装置的又一种技术方案。
6、请求人认为:压缩弹簧无法解决动静极板的接触问题。证据1及背景技术的“离心开关”均是使用压缩弹簧,解决了动静极板的接触问题,更何况请求人使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解释了证据1相关的技术特征。
7、无效请求人在其无效请求理由一和二中,对“动电极与静电极之间设有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弹性阻力装置,弹性阻力装置的阻力与动电极和静电极之间距离成反比”这一技术特征和基本构成“不理解”、“不清楚”、“显然实现不了”,正好与无效理由三中“本领域人员很容易想到”、“常用手段”、“公知常识”相互矛盾。
本专利中,“弹性阻力装置”系指具有弹性的、阻止动电极向静电极移动的,使极板间的阻力与距离成反比的装置。权利要求1所述“弹性阻力装置”采用上位概念,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出其下位是“压缩弹簧”。本专利说明书将拉伸弹簧作为优选方式进行详细描述,符合专利申请文件书写惯例。权利要求3是对弹性阻力装置的另一下位“拉伸弹簧”的保护方案,专利权人按照审查意见删除权利要求4,并非是对权利要求1的限制或放弃保护。 “弹性阻力装置”在本专利中含义是清楚、确定,保护范围清楚、确定。 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20条第1款之规定。
二、对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三的陈述
1、无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1基本构成和原理,与本专利背景技术中引用的专利号为:ZL01277402.2,名为:“无刷自控绕线式异步电动机”相当,其构成、原理及优缺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详细介绍。请求人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地使用一个落后的专利作为证据1?其目的只是因为“无刷自控绕线式异步电动机”内的离心开关中的接点叫做“动触头”和“静触头”,而证据1中将离心开关中的接点叫做“活动电极”和“固定电极”,与本专利名称接近。
证据1是一个已被多次证明与本专利无关的证据,详细叙述如下:
A、证据1在请求人侵权判决中(附件1)和第一次无效请求口审时(案件编号W402581),已被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专利复审委分别证明与本专利的技术特征不相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再次作为证据和理由使用。
B、证据1与本专利的工作原理不同。证据1是依靠其变阻线圈的“电磁感应的集肤效应”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它的阻抗变化不会出现机械位移,其阻抗的变化属于电学领域的“频敏变阻器”,且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较多。而本专利是依靠离心力驱动动电极移动的变化,完成电机的启动过程,阻抗变化是由机械件在水电阻介质中位移实现的,属于机械领域。
C、证据1中的活动电极、固定电极、弹簧等与本专利中的动电极、静电极、弹性阻力装置作用完全不同:证据1中的活动电极、固定电极、弹簧等安装在电极套内,只构成该装置的辅助元件“离心开关”,离心开关在电机启动时,是没有作用的,更不会改变其极板间的电阻。离心开关只有两个状态,那就是“开”和“关”。它的作用只是当电机启动结束后,短接变阻线圈,是一个辅助节能元件(在请求人和专利权人所在的公司生产的类似产品“无刷无环启动器”,均未使用该元件),与电机的启动无关。而本专利动电极、静电极、弹性阻力装置等是安装在水电阻内构成“机械变阻器”。请求人“借助”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证据1的“离心开关”说成“离心变阻器”,是错误的。
证据1的权利要求1是:“一种交流异步电动机用无刷变阻启动器,装置在电机后轴(11)上,其特征在于是将变阻线圈(9)、离心开关(3)安装在轭板(1)上组成,变阻线圈(9)固定装置在两块轭板之间,离心开关(3)由活动电极部分和固定电极部分安装在电极套(23)上组成,在轭板(1)上环绕中心轴孔(D)呈放射状均匀分布,径向固定在轭板1上。”其“离心开关”与变阻无关,变阻是靠变阻线圈(9)实现的。
D、证据1与本专利基本构成不同:证据1由变阻线圈、离心开关和轭板等组成;本专利由电解液、电解液贮容器、处于电解液中可相对移动的动电极和静电极、排气阀、安全阀等构成。
E、证据1与本专利达到的目的和效果不同:
a、证据1是串频敏变阻器启动,由于频敏变阻器实际上是一个电感元件,它降低了电机的启动转矩和启动时的功率因数,电机的启动比小于0.55,不适用于高启动转矩场合,而本专利串入的是纯电阻,提高了电机启动时的功率因数,使启动比接近1。
b、证据1启动器一经出厂,启动器阻抗无法调整,即启动电流就无法调整。而本专利电阻可通过调整电解液浓度方便调整电阻和启动电流。
c、证据1启动器重量和制造成本是本专利的2倍以上,且启动器最大功率很难越过500KW的界限,而本专利目前能生产3000KW的启动器。
(以上详见本专利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目的和效果)
本专利与证据1技术领域、工作原理、基本构成、作用效果均不同,具有显著区别和进步,它们之间不存在可比性。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特征只有四个,是不对的。
2、无效请求人使用的证据2基本构成和原理与本专利背景技术引用的专利号为:ZL00229411.7,名为:“交流电动机液态软启动器”相当,其构成、原理及优缺点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详细介绍。只是证据2是一个比本专利背景技术中引用的技术更落后的专利。背景技术是“有刷电控”启动器,证据2是“有刷人控”启动器。请求人为什么要舍近求远地使用一个落后的专利作为证据2?
A、证据2的活动极板的驱动机构和动力在说明书中没有叙述,从附图中也无从查到,从附图3仅能分析出动力应是人力。如仅靠人力推动极板的移动,难以保证极板间的距离与电机的转速成比例变化?
B、证据2是一个已被专利权人自动放弃,无推广前景的无实用价值专利。
C、证据2与本专利结构完全不同:本专利的驱动极板移动的惯性块和弹性阻力装置、安全阀、排气阀等均未在证据2中出现;同时,证据2中的三相空气开关、三个分隔的绝缘箱,滑动框架、拨杆、开关操纵杆等在本专利中均未出现。
“离心开关”借助证据2的电解液,只能产生“电解液开关”(证据2内的空气开关)的启示,而无法产生“离心变阻器”的启示,同时电解液与开关矛盾,因此,什么启示也不会产生。
“滑动框架”是安装在水电阻外的导轨上,很难产生“电解液贮容器内导向杆”的启示。
“三个分隔的液体绝缘箱”套设在电机轴上,到目前还没有这种实施例,能是“常用技术手段”吗?(附件6)
密闭容器安装离心排气阀和安全阀除本专利外,没有见到这种实施例,怎么会是公知常识?(附件6)
权利要求2、3、4、5没有见到除本专利外的实施例,怎么会是“常用手段”、“容易想到的”、“显而易见”?(附件6)
D、证据2与本专利达到的效果不同:本专利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无刷自控”运行,也是本专利的主要目的所在;而证据2即使假设它能在工业上应用,也只能是实现了绕线电机的“有刷人控”。
本专利与证据2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和突出进步,之间亦不存在可比性。
3、证据4是专利局对本专利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其通知书正文是在进行了检索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作出的,未引用对比文献;证据5是本专利通过了专利审查员的实质审查的授权公告,已被请求人侵权案判决书中的证明(见附件1),其理由在第一次无效请求口审前,已被专利复审委驳回。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再次作为证据和理由使用。
请求人无效理由三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是不成立的。
总之,本专利权不论与证据1和证据2单独比,或组合在一起比,其结构方案、作用原理、应用范围、技术效果、经济效益均有显著区别和突出进步,而且明显优于和提高。在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4,5均具备创造性和实用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5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三、无效宣告请求人的行为是恶意的,其请求理由应驳回
1、请求人在这次无效请求之前,已连续两次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针对本专利提出了两份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书。其中,在2009年5月25日提交的无效请求被专利复审委认可,该案的案件编号为W402581。该案于2010年元月7日进行了第一次口审,在复审委未对第一次无效请求作出决定(口审后的第七天)前,就以相同的理由和证据提出第三次无效请求,其行为是恶意的,它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同时,它的行为已超出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二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之所规定,违背了最基本的社会公理和社会道德,理应不予受理。如允许这种行为的继续发生,将会鼓励“缺德的人”不断地重复提出无效请求,消耗社会资源(复审委和专利权人的精力),从而造就不良的社会风气。
2、无效请求人在其产品说明书上伪造国家发明专利证书(附件3),在互联网上将处于申请阶段的专利宣称为发明专利(附件4),欺骗用户并与本专利形成不正当竞争,是一种公然违犯专利法的恶意行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已依法查处。
3、无效请求人因侵犯本专利权诉讼失败(附件1)后,不但不有所收敛,反而在其公司网站上以非专利产品为参照物,捏造事实,恶意攻击已获得发明专利权且通过浙江省新产品鉴定(附件5)、江西省电机产品鉴定中心的性能鉴定和国家火炬项目验收的产品,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且对专利权人及其公司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
鉴于以上陈述,本专利权人认为:无效请求人的行为是恶意的;使用的证据是无效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手段是恶劣的。请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驳回其全部无效请求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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