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国内专利司法实践中,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往往成为被告对抗专利权人的基本方法。本文拟就无效宣告程序和中止诉讼的关系做初步的探讨。
一、无效宣告程序
无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置的。该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既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当然也不例外。
二、诉讼中被告提起无效宣告与中止诉讼的关系
1.是否中止诉讼,因专利权种类及法律稳定性稳定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根据上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之所以这样规定,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发明专利经过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查,其专利权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人民法院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再次进行审查;同样,经过专利复审委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法律稳定性也是足够的。对于侵犯稳定性高的专利权的案件不中止诉讼,既能够及时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侵权人利用中止诉讼制度拖延诉讼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也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留意该条“可以”不中止诉讼的表述,可以理解为特殊情形的兜底规定,但是,原则上对以上情形法院是不中止诉讼的。
2.对未经专利复审委审查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应中止诉讼,但规定了可以不中止诉讼的几种情形: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对未经专利复审委审查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只要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原则上应中止诉讼。做出这种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无效专利的被授权权人滥用权利。
第三,第(二)项属于被告的公知抗辩,只要被告可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被告不侵权。
3.原则上,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才可能引起中止诉讼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首先,无效宣告请求在答辩期间提起是原则,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主要是督促被告尽快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防止拖延诉讼。当然,该条针对的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件,法院一般不考虑中止诉讼。
其次,由于被告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能够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专利权无效,而是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才请求,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却又十分充分,专利权被无效的可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坚持不中止诉讼,对被告又有失公平。所以,本条又做了“但书”规定,“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允许有一定条件的例外。
三、专利侵权诉讼被中止后会出现的情况
1.专利权效力待定
无效宣告请求可能要经过专利复审委的形式审查、合议审查,然后作出审查决定。而且现在专利复审委的工作量很大,审理周期可能拖的比较长,一般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而且,之后还可能面临司法复查的情况。这就会使某些专利权人从提起侵权控诉时起,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无效案件审结,再到侵权案件的恢复审理及其审结,可能经历两年以上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专利权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被告可能继续先前的技术使用行为。
2.专利权人可以采取的应对方法
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3.待专利权效力确定后,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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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专利无效抗辩如何处理 专利报酬纠纷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7项中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 实践中,被告以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作为专利报酬纠纷案中的抗辩理由,为此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探讨。 一、检索报告的初步结论能否作为专利报酬纠纷案中的抗辩理由 专利法提及的检索报告针对的是实用新型专利,不含发明与外观设计专利。其原因是发明创造从申请到授权,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实行的是初步审查制,即对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不进行实质审查,而直接授予专利权。只有在产生专利权纠纷时才可能涉及到对实用新型专利提起无效宣告的请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以后,再确定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就是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一个特点,也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的差别。鉴于此,实用新型专利具有稳定性差的缺点,因而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很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有一部分将被裁定中止诉讼。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减少实用新型专利案件被中止的数量,2000年8月25日修改生效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制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作用,一是相当于对实用新型进行了一次实质性审查。该报告的出具使人民法院受理实用新型侵权案时,可以不必中止诉讼,使案件尽快解决。二是对专利权人有好处。专利权人在没有检索报告这个制度之前,不知道自己的专利权是否符合授予的实质性条件,而有了这个制度以后,专利权人就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对自己的专利稳定性有所了解,使专利权人对未来的行动有更加明确的目的性和预见性。 通过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由来和作用的理解,可以明确: 若检索报告认为所涉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授权的实质性条件,该专利权是不能因此而终
止的,亦就是专利权仍然有效。只有经过无效程序,宣告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该权利才自始不存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检索报告是审查专利是否有效的初步证据,不能作为否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效性法律依据,依据提取专利报酬的条件及检索报告的性质,说明检索报告不能作为专利报酬纠纷案中的抗辩理由。 二、关于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的问题 专利权人既然能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作为专利报酬纠纷中的抗辩理由,也就有可能利用检索报告,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为此,有必要对提出专利无效的主体资格及启用程序予以说明。 1、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主体资格问题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众当中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但结合专利法第四十六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的规定,可以肯定请求人不包括专利权人。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制定了专利审查指南。这个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它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也是有关当事人在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专利审查指南中有“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授权公告后启动的有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请求宣告其专利权部分无效的情形除外)的程序,„„。”、“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所列举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等规定。由此也可看出,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是不包括专利权人的。故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应该是不予受理的。 2、启用专利无效申请程序是否受专利期限的限制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可以认为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 请,除了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限定外,没有明显的时间限制。但是在实践中提出专利无效的请求人多为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侵权人或试图无偿使用专利技术的单位或个人。侵权人多以专利权人提出侵权纠纷诉讼后提出专利无效请求,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侵犯专利权诉讼时效为二年的规定,这种无效申请请求的时间可合法的延续至专利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试图无偿使用专利技术的单位或个人合理的提出专利无效申请的时间应在专利期限届满前。所以从实际出发专利期正常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或在专利期限内提出专利无效申请是合适的,也符合常理。 3、启用专利无效申请程序的目的及案件类型 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申请一般有两个目的:一是使其专利无效。若专利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布为无效专利,针对专利提取报酬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就应依法针对案情作出是否受理或是否应提取专利报酬的判定;二是使用无效申请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通知,使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中止审理。纵览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使用中止诉讼,涉及的案件类型均为专利侵权纠纷案。从中可以看出立法本意明确,中止诉讼不涉及专利提取报酬纠纷。若将这类或类似的中止诉讼的条款规定用于专利提取报酬纠纷案中,有悖于鼓励性法规条款的立法精神。 三、专利无效行为对提取专利报酬当事人的影响 专利权人不能申请专利全部无效,但专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却依法具有这个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行为更多考虑的是经济利益,在经济利益驱使下,合法合理的行为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无效申请审理的程序、规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多以控辩双方的证据作为审案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专利权人考虑其专利的法律状况有可能采取故意无效或放弃应诉的行为,促使专利无效。 问题是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此方面尚有不足,有法律漏洞。专利审查指南中,未有明确考虑到发明人或设计人。这就使得在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程序中,当涉及发明人或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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